本网讯(通讯员 张晓婧)2024年的第一个工作日,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接待了一对中年的夫妇李某,二人面带焦灼和委屈的神色。经过法援律师与其耐心地沟通,终于明白他们困惑的原因。
这对夫妇有一名3岁的儿子,去年12月份初在路边捡到一枚钻石戒指,回家后,小孩子总喜欢放在嘴里玩,李某夫妇误以为是假的,便把拾得物扔掉了。
12月中旬,派出所的警察突然到家中找到李某夫妇,原来失主小蒙丢失婚戒报了警,警察通过视频发现了是李某夫妇的儿子捡到,便要求归还。小蒙出示了购买戒指的发票,戒指价值3万元。
失主小蒙得知戒指再次丢失后,认为李某夫妇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,要求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,李某夫妇认为自己不知道戒指价值,自己没有赔偿责任,于是便到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专业律师。
法援律师认真听取了案情后,进行了耐心地解答。“拾金不昧”是一种优良的传统,当发现或捡到陌生物品时,根据生活常理能够判定为遗失物的,如果能够联系到失主,应尽快取得联系,沟通返还事宜;如果联系失主有困难的,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,并说明捡到遗失物时的相关情况,以便公安机关及时联系到失主。
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,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,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因此,李某夫妇对于拾得的物品,除非在联系到失主后失主自认放弃,或根据生活常理可以认定为无主物的,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。故意丢弃、或对拾得物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,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建议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,但李某夫妇在过错责任内承担部分直接损失,不承担小蒙的精神损失。
李某夫妇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法理释明,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责任,并表示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解,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,是听民声、察民情、解民忧的一线窗口,不断创新法律服务的形式,安排律师通过专业的答疑解惑,化解矛盾于无形,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接受度、满意度。
(作者:张晓婧)